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12民初386号
申请人:湖南晟逸辰鑫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高云路77号2013栋202房。
法定代表人:陈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智坚,湖南江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常州天一仿古园林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淹城常乐坊79号。
法定代表人:钱明伟。
申请人湖南晟逸辰鑫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常州天一仿古园林装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南晟逸辰鑫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常州天一仿古园林装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0万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该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晟逸辰鑫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常州天一仿古园林装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0万元,或查封、冻结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基强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叶 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