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12民初9955号
原告:***,男,汉族,1968年7月7日出生,住长沙市望城区。
被告:常州天一仿古园林装潢有限公司,住所武进区湖塘镇淹城常乐坊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250856100E。
法定代表人:钱明伟。
原告***与被告常州天一仿古园林装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12月14日受理。2022年1月12日原告***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常州天一仿古园林装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常州天一仿古园林装潢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常州天一仿古园林装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9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彭小斌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 田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