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12执2421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4年12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安县。
被执行人:常州天一仿古园林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淹城常乐坊**。
法定代表人:钱明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常州天一仿古园林装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21)湘0112民初960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常州天一仿古园林装潢有限公司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常州天一仿古园林装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数额相当的其他收入;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易超群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 曾慧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