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湘0112民初960号
申请人:***,男,196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高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申请人:常州天一仿古园林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进区湖塘镇城常乐坊7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63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常州天一仿古园林装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常州天一仿古园林装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29700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为该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常州天一仿古园林装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29700元,或查封、冻结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