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门市秀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海上海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海门市秀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684民初3869号
原告:南通海上海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66384938XF),住所地海门市德胜镇德富街66号。
法定代表人:袁建森,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经伦,江苏金荣恒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门市秀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726531513F),住所地海门市海门镇静海路28号。
法定代表人:唐洪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水英,上海市沪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通海上海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海门市秀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通海上海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海上海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388元,由原告南通海上海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杜开宇
代理审判员  朱爱华
人民陪审员  沈菊美

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
书 记 员  樊晓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