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门市秀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荣华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海门市秀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684民初6668号之一
原告:南通荣华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江苏省海门市海门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裴相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黄平,江苏海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门市秀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门市。
法定代表人:唐洪生,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荣华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海门市秀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南通荣华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荣华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3843元,由原告南通荣华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孔大鹏
代理审判员  王 赟
人民陪审员  赵秀芳

二○二○一七年三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