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门市秀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镇江润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海门市秀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684民初5372号
原告:镇江润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1275460699XH),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丹徒新城华山路55号107室。
法定代表人:袁建森,董事长。
被告:海门市秀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726531513F),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海门街道静海路28号。
法定代表人:唐洪生,董事长。
第三人:南通海上海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66384938XF),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德胜镇德富街66号。
法定代表人:袁建森,董事长。
原告镇江润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海门市秀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南通海上海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8日立案。原告镇江润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镇江润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杜开宇
代理审判员  范刘红
代理审判员  朱爱华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樊晓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