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山水国土资源开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与江苏山水国土资源开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826民初1204号
原告***,居民。
原告***,居民。
被告江苏山水国土资源开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珠江路700号40楼40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马炎,居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苏山水国土资源开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马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告江苏山水国土资源开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限额1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它等额财产。原告***自愿以其所有的车牌为苏H×××××号福田牌重型自卸货车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江苏山水国土资源开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限额1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它等额财产。
二、查封原告***所有的车牌为苏H×××××号福田牌重型自卸货车。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辉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