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山水国土资源开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与江苏山水国土资源开发工程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826民初1204号
原告***,居民。
原告***,居民。
被告江苏山水国土资源开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珠江路700号40楼40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马炎,居民。
本院受理原告***、***与被告江苏山水国土资源开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马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江苏山水国土资源开发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涟水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应当由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涟水县系合同履行地,原告选择向涟水县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所提异议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江苏山水国土资源开发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辉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