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和平幕墙工程有限公司

吉斯五金与北京和平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京02执110号
申请执行人吉斯五金(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雁栖经济开发区雁栖南一街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北京和平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丰管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京仲裁委员会(2016)京仲裁字第1613号裁决书,于2017年1月19日向被执行人北京和平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北京和平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北京和平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和平幕墙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十万零八千九百一十元三角六分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相应银行存款。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和平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应负担的申请执行费以及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的相应银行存款。
三、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北京和平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主执行官***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甄亚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