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和平幕墙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和平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2民终1434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和平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五里桥一街1号院4号楼2层J1-2型研发中心203。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朗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市第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0号5层519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和平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平公司)因与上诉人北京市第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建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1民初184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1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和平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二项,改判支持和平公司一审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1.五建公司在收到《结算书》长达两年的时间里没有提出任何异议,应该认定其对和平公司提交的《结算书》已经认可,应按《结算书》竣工结算。2.一审认定的工程款数额缺乏依据,五建公司应支付的工程款应为1369573.09元。 五建公司辩称,不同意和平公司上诉请求,和平公司主张的工程款数额缺乏依据,其施工工程存在大量减项。 五建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二、五项,改判五建公司向和平公司支付工程款506444元;2.判决和平公司支付因其工期延误违约金12.1391万元;3.按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延期付款违约金;4.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和平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对工程款减项计算错误,和平公司已完工程款共计约374万元,并非3893676.27元。2.一审判决认定案涉工程开竣工日期,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应当为2018年12月6日,实际2019年5月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和平公司应当承担工期延误违约金为121390.77元。3.关于违约金利息计算方式,应按照和平公司的诉讼请求即以同期银行存款利率计算违约金,一审法院判决按照贷款利率计算违约金错误,超出起诉请求范围,应予纠正。 和平公司辩称,五建公司主张的工程款数额不予认可,工期不存在延误。 和平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五建公司支付和平公司工程款1369573.09元;2.五建公司支付和平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369573.09元为基数,按照同期银行存款利率,自工程验收合格之日后一个月即2019年7月14日起计算至全部工程款付清之日止);3.诉讼费由五建公司承担。 五建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反诉请求:1.和平公司赔偿五建公司因质量问题产生的材料更换及第三方维修费用16.796万元;2.和平公司支付五建公司因工期延误导致的违约金12.1391万元;3.和平公司支付五建公司垫付的搭、拆脚手架及租赁吊车费用、外墙玻璃保洁费10.4582万元;4.诉讼费由和平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五建公司从北京中医药大学处承包了北京中医药大学良乡校区西院公共教学楼和公共教学部(B2、B3)工程(以下简称教学楼和教学部工程)。 2018年8月7日,五建公司(承包人)与和平公司(分包人,经营范围包括建筑门窗和建筑幕墙安装工程施工、塑钢门窗安装、钢结构安装工程施工等)签订《幕墙分包合同》将教学楼和教学部工程中的涉案幕墙工程分包给和平公司。合同约定:鉴于北京中医药大学(以下简称为“发包人”)与承包人已经签订北京中医药大学良乡校区西院公共教学楼和公共教学部(B2、B3)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以下称为“总包合同”),承包人和分包人就本分包工程施工事项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分包工程概况,工程名称为幕墙工程,工程地点为北京中医药大学良乡校区,工程规模为16338平米;二、分包工程承包范围,铝合金门窗幕墙制作安装(详见图纸及清单);三、签约合同价,1、签约合同价为2634218.53元,其中,(1)不含税价(税前工程造价)为2394744.12元,包含安全文明施工费50000元,已包含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及地方缴费附加、河道管理费(如有时)、规费239485.02元;(2)税金,本合同选择计税方法为一般计税方法,选择一般计税方法的税额为239474.41元,税率为10%;2、合同价格形式为固定单价;四、工期,计划开工日期为2018年8月10日,计划完工日期为2018年11月10日,工期共计90天;主要节点工期以承包人批复的总控计划为准;五、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为合格;六、合同文件的组成,本协议书、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工程预算书或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图纸、除总包合同工程价款之外的总包合同文件、其他合同文件;……八、分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进行施工、完工、交付并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工程缺陷承担维修责任,并与承包人共同就本分包工程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九、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期限和方式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该合同《通用合同条款》部分约定:1.24合同价格指分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分包工作后,承包人应付给分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本分包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10.工期,10.1进度计划,分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报送承包人;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承包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为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实际进度与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分包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承包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承包人审批;承包人也可直接向分包人做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指示,分包人应按该指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报承包人审批;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10.2工期,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工期中已包括政府规定的不可进行夜间或节假日施工因素等对工期的影响;如本分包工程划分不同区段,各区段的工期见专用合同条款;10.3开工,承包人应在开工通知中确定的开工日期7天前以书面形式向分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分包人应按开工通知中确定的日期开工;工期自承包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计算;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分包人不能按开工通知中确定的日期开工,承包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工期相应顺延,承包人应赔偿分包人由此受到的损失;……10.5工期延误,10.5.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因下列原因造成分包人关键线路工作的工期延误和(或)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承包人原因导致分包人不能按开工通知中的日期开工的;(2)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开工条件的;(3)承包人未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工程施工不能正常进行的;(4)其他由承包人承担工期延误的情况见专用合同条款;10.5.2因分包人造成的工期延误,由分包人承担相关责任,工期不予顺延,分包人按下列原则承担违约责任:(1)如分包人未能在工期内或合同约定的延长期限内完成本分包工程,分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标准向承包人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逾期完工违约金总额不应超过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逾期完工违约金最高限额,逾期完工违约金将从按合同应支付或将支付给分包人的款项中扣除,或要求分包人偿还;(2)分包人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的,不免除分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分包人应在工期内,或在根据合同约定的承包人同意延长的期限内完成本分包工程;……11.工程质量,11.1工程质量应达到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因分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分包人返工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分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11.3承包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分包人按合同约定应承担的责任;11.4工程隐蔽部位的检查,经分包人自检确认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分包人应通知承包人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检查;承包人应按时到场检查,承包人未到场检查的,除承包人另有指示外,分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无论承包人是否到场检查,对已覆盖的工程隐蔽部位,承包人均可要求分包人进行钻孔探测或重新检验,分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约定的,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分包人承担;分包人未通知承包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承包人有权指示分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分包人承担;11.5清除不合格工程,分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承包人可随时发出指示,要求分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分包人承担;由于承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分包人采取措施补救的,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12.试验和检验,分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承包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与分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分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条件、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承包人另有指示外,分包人可自行试验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承包人,承包人应签字确认;承包人对分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分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而要求分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分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符合合同约定的,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14.材料和工程设备,总包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在本分包合同中视为承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对于承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约定见专用合同条款;除上述条款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外,由分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分包人负责采购、运输、保管,分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15.变更,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可向分包人做出变更指示,分包人应遵照执行;没有承包人的变更指示的,分包人不得擅自变更;变更估价的约定见专用合同条款;16.合同价格及调整,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双方当事人中的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签约合同价;……17.计量,分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内容向承包人提交计量周期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分包人提交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的时间、内容和计量周期见专用合同条款;承包人应在收到分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10天内完成对分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以确定当期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承包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分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分包人应协助承包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承包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分包人未按承包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承包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分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承包人未在收到分包人提交的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后10天内完成审核的,分包人报送的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分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18.合同价款支付,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分包人支付工程预付款;工程预付款的支付时间、预付额度、工程预付款的抵扣起始时间和方式见专用合同条款;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进度款付款周期、程序、支付比例或金额支付工程进度款;经承包人确认的合同价格调整(含因工程变更、**等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应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19.完工验收,本分包工程具备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完工验收条件时,分包人可向承包人提交完工验收申请报告;承包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应通知分包人在完工验收前尚需完成的工作内容,分包人应在完成承包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再次提交完工验收申请报告;承包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验收条件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则视为工程完工验收通过,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应通知分包人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办理验收,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分包人承担;经验收合格的工程,实际完工日期为分包人按前款约定提交完工验收申请报告或按该款重新提交完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以两者中时间在后者为准);工程未经完工验收,承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完工日期;20.移交,当本分包工程办理了完工验收手续,即表明工程具备移交条件;移交工程的时间要求见专用合同条款;分包人未能如期向承包人移交工程的,应承担由此给承包人所造成的损失;承包人无故未在前款约定的期限内接受分包人移交本分包工程的,承包人应赔偿由此给分包人造成的损失;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办理移交手续后,分包人应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并拆除临时工程,直至承包人检验合格为止,完工清场费用由分包人承担;21.结算,本分包工程完工后,分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承包人提交完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结算资料;承包人收到分包人递交的工程完工结算报告和结算资料后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审核;承包人确认完工结算报告后,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将扣除合同约定的质量保证金外的全部结算款项支付给分包人;22.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的额度、支付时间和方式见专用合同条款;缺陷责任期满时,分包人向承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给分包人的剩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承包人应在14天内会同分包人按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分包人是否完成缺陷责任,并将无异议的剩余质量保证金返还分包人;23.保修责任与缺陷责任,23.1分包人应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向承包人出具质量保修书,明确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保修期起始时间见专用合同条款;23.2分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缺陷责任期的起始时间和缺陷责任期的期限见专用合同条款;24.违约,24.1承包人违约,承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视为承包人违约;承包人违约时,分包人可发出书面通知,要求承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承包人收到该通知后28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分包人有权暂停施工,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分包人按上述条款暂停施工28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分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但分包人的这一行为并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分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权利;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付款的,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24.2分包人违约,分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视为分包人违约;分包人违约时,承包人可向分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改正,分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责任;分包人在收到承包人发出的整改通知后28天内,分包人没有采取可行的措施纠正违约,承包人可向分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可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施工;承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分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承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分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权利。 该合同《专用合同条款》部分约定:6.总包合同和分包合同关系,……6.5分包人对有关分包工程的责任,除本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分包人应履行并承担总承包合同中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承包人的所有义务与责任;……8.承包人,8.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其义务包括:8.1.4现场的准备和移交,(1)承包人向分包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施工场地,以及与工程施工相关的现场资料的期限:签订合同后3日内,(2)承包人向分包人移交的现场应具备以下条件:水、电、相应的工作面;8.1.9承包人应做好与其他分包单位协调工作;8.2项目经理:项目经理为***,授权范围包括行使和履行本分包合同的一切事项;8.2.4承包人代表可在需要时,将权限范围内的权力和职责委托给他的助理执行,并可随时撤销任何此类委托;承包人代表的权力委托或撤销均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在到达分包人时生效;承包人代表助理按照上述委托内容做出的任何决定、指令、检查、审核、检验、同意、批准或类似行为,应当视同是承包人代表做出的;9.分包人,分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并承担相应责任,包括:承包人应自收到分包人提交的审批申请之日起10日内向分包人发出审批意见;做好与承包单位的协调工作;9.2分包人项目经理为**,授权范围包括行使和履行本分包合同的一切事项;……10.工期,10.1进度计划,分包人编制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分包人向承包人报送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的期限为应在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实施前28天;承包人批复或对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为收到分包人报送的相关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后14天内;……10.2工期,10.2.2各区段工期为90天,10.5工期延误,……10.5.2(1)分包人未能在工期内或按合同约定延长的期限内完成本分包工程,应按下列原则承担违约责任:逾期完工违约金的标准为签约合同价的2‰/日计算违约金,逾期完工违约金最高限额为签约合同价的3%;若分包人延期竣工超过10日历天,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承包人解除合同的,分包人应一次性向承包人支付签约合同价10%的违约金,并自收到承包人书面通知之日起5个日历日内退场并将全部工程资料及承包人材料设备移交予承包人;10.5.3(1)除专用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外,设计图纸的一般变更(不影响主导工序)所引致的工期拖延,分包人不得向承包人主张任何**且工期也不得顺延;(2)分包人的施工进度满足承包人对整体工程的进度和工期要求,分包人应充分考虑施工过程中各种专业的协调及配合因素,合理组织各种资源,全力配合承包人按期完成工程;如果工程的进度出现拖延,分包人须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监理及承包人代表,报告有关工程或任何部分工程的进度或竣工出现拖延的原因,承包人据此向发包人做出汇报,和发包人共同做出判断,提出改进方法,分包人应尊重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意见,但不免除分包人的责任;(3)由于承包人或设计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分包人应在3个日历天内向承包人项目经理提出书面延期报告,承包人项目经理视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工期顺延,但费用不增加;分包人不履行或不按期限履行报告及确认程序,视为工期未受影响,合同约定的工期不予顺延;(4)因分包人工期延误造成总包工程工期延误的,分包人应承担因此而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当负工期延误责任的分包单位不只一家时,则本合同分包人应承担的经济损失=(本分包签约合同价/误期单位签约合同价合计)×承包人的经济损失;11.工程质量,11.2整体工程质量创优目标及相关约定:合格,且各项施工符合国家验收规范,关键项目达到或参照国际标准,其在工程建设、材料采购、施工中应达到的国际标准主要有:质量管理:ISO9001-2015(或其更新版本);环境保护:ISO14001-2004(或其更新版本);11.4工程隐蔽部位检查,11.4.1承包人检查工程隐蔽部位的期限:接到分包人隐蔽验收通知后48小时内;……14.材料和工程设备,14.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约定:材料和设备进场后与承包人、监理人对设备进行验收及保管工作;15.变更,15.2变更估价的约定,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中已有,按照已有的执行;如果没有,变更估价应按合同清单的组价原则组价;16.合同价格及调整,16.2本分包合同价格采用固定单价方式;16.2.1采用单价合同的,合同价格包括的风险范围:本合同约定的固定综合单价为一次性综合包干单价,结算时不予调整,工程量为暂定数量,税金、税率按协议书约定执行;包括但不限于材料设备费(包括辅料)、安装费、劳务费、机械设备费、交通食宿费、相关试验检测费、资料费、竣工验收费、施工现场内及场外运费(包括场内二次搬运)、机械及材料设备进出场费(包括二次进出场)、装卸费、***修费、成品保护费、仓储保管费、包装费、各种施工降效费用、停窝工费用、垃圾清运费、进场施工人员社会保险与意外伤害保险费、管理费、专业配合相关费用、利润、各种损耗、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及地方缴费附加、河道管理费(如有时)、2012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 -—预算定额》中建设工程费用包括的内容等;本固定综合单价风险范围包括除不可抗力外的所有风险(包括施工期间政策性调整及分包人报价中自购材料的市场风险,风险费用已含在分包人所报综合单价中,结算时不调整);工程量计算方式为分包工程按施工图纸及2012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计算规则计量,具体价格见合同附件《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含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损耗率表)或分包人的报价书;……17.计量,17.1分包人提交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的时间为每月25日前,分包人提交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的内容为计量周期已完成的工程量;计量周期为每月;……18.合同价款支付,18.1承包人向分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支付时间和额度为,合同生效后15个工作日内承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合同总价款的20%为预付款,再次支付_/_%的安全文明措施费;工程预付款抵扣起始时间和抵扣方式为支付至总价款的50%后,分二次扣除预付款;18.2承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的付款周期、程序、支付比例或金额,参考(请依据工程实际采用):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实行按月支付(经济洽商的进度款在工程结算完成后支付),每月支付上月完成工程量80%的工程款;工程款支付到合同价款的80%时停止拨付工程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合同价款的85%;结算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工程款支付到合同结算金额(需经发包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进行竣工结算审计,并出具工程竣工结算审计报告)的95%;保留结算金额(合同总价)的5%作为工程保修金;质量保证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四方验收合格之日起)两年后一个月内,对质量保证金进行结算;结算时应扣除因分包人的质量缺陷造成的**及雇佣其他施工单位发生的修复费用;双方确认结算成果30日内,承包人支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18.5有关合同款发票的规定,鉴于:(1)本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或项目总承包合同或专业承包合同)已选择的计税方法为一般计税方法;(2)本合同分包人纳税人资格为一般纳税人;分包人为一般纳税人的,应向承包人提供分包人的一般纳税人认定证书或者在签订本合同前开具的发票以证明分包人的纳税人身份,并提供加盖分包人公章的复印件一份;本合同分包人纳税人向承包人提供的增值税发票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人提供的发票税率为10%;不需要税务机关代开发票;18.5.2合同款支付前,分包人必须向承包人提出付款申请且提交付款申请书,付款申请书应当列明工程名称、合同号、申请金额、申请支付时间、申请代理人等事项;经承包人财务商务合约管理部门对此审核无误后,由承包人项目经理签字并经其企业管理部门认可;18.5.3依据承包人认可的金额,分包人向承包人开具本合同约定的增值税发票;因分包人未向承包人提供发票或发票不符合合同约定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承包人可拒绝向分包人支付合同款项,且承包人并不因此承担本合同专用或通用条款约定的违约责任;18.5.4提供增值税发票时间的约定:分包人向承包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分包人应派专人或使用挂号信件或特快专递方式在发票开具后10日内送达承包人,送达日期以承包人签收日期为准;逾期送达的,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按当期发票载明的金额(含税金)的5%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承包人的损失;18.5.5提供发票不符合规定的处理:因分包人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或本合同约定,或不能通过税务认证的,承包人有权拒收或于发现问题后退回,分包人应及时更换并承担承包人的损失;更换后仍不符合上述约定的,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按当期发票载明的金额(含税金)的5%支付违约金,分包人应向承包人退回相应的税金及损失,但不免除分包人开具合法发票的义务;……18.5.9分包人指定其员工**为从承包人领取本合同款项的唯一有权代理人,当该代理人发生变更时,分包人应当以书面方式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将合同款项交付分包人指定的人,该人获得票据、现金后,无论该款是否入分包人账户,双方该笔债务即告清偿;付款应以票据方式进行;19.验收,19.1完工验收条件:该承包范围内的工程全部完成,竣工验收资料齐全;19.2完工验收期限: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7个工作日;……20.移交,20.1移交工程的日期:竣工验收后7天内;20.4完工清场:移交工程后7天内;……21.结算,21.1分包人提交结算报告和完整结算资料的期限:竣工验收后10天内;21.2承包人完成审核期限:承包人应自收到分包人提交的完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次日起的30天内,审核确认或提出明确的修改意见;21.3承包人确认完工结算报告后,将扣除合同约定的质量保证金外的全部结算款项支付给分包人的期限:双方确认结算金额后15日内;21.4本工程结算,结算金额为最终结算金额,已包含逾期利息、违约金及其他因履行合同所发生的全部费用,此后双方不再有任何异议,且不再就此结算金额以外的费用进行主张;工程结算时,本合同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未到期的,最终结算金额不包括缺陷责任期发生的费用;22.质量保证金,22.1质量保证金的额度、支付时间和方式:结算金额(合同总价)的5%作为工程保修金;质量保证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四方验收合格之日起)两年后一个月内,对质量保证金进行结算、双方确认结算成果10日内,承包人支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23.保修责任与缺陷责任,23.1分包人向承包人出具质量保修书的时间:递交竣工报告的同时保修期起始时间为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23.2缺陷责任期起始时间为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缺陷责任期期限为24个月;24.违约,24.1承包人违约,24.1.4逾期付款违约金:按同期银行存款利率向分包人支付;24.2分包人违约,……24.2.6分包人施工中出现的质量缺陷,凡属按有关规定需经由设计单位出书面意见或出补救方案才能进行修复、修补的,每发生一次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签约合同价1%的违约金;分包人施工中出现重大质量事故,应赔偿由此带给承包人的全部经济损失;24.2.7由于分包人的责任,连续5日不能正常施工(分包人施工现场人数少于计划人数的20%时),承包人有权要求分包人补齐工作人员:若分包人不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提供符合施工要求的作业人员或不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且其违约行为影响本施工项目的质量、安全、竣工工期时,则承包人可以书面告知分包人并限期要求其完全、恰当地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要求分包人增加机械设备或人员的配备;如分包人不能满足承包人的要求,致使计划工期延长,承包人有权扣除分包人工程款,或全部(或部分)减除分包人的工作量,并在报经监理人和发包人确认后,另寻其他专业分包单位将其全部(或部分)替换,承包人因此遭受的一切损失、发生的费用均由分包人承担;25.**,25.3关于**的其他约定:分包人的**报告(或最终**报告)及相关证明文件应提交至承包人商务部门,由***和尹X共同签字接收,方为收到该**报告或最终**报告,承包人其他任何人员的任何形式的签字不作为承包人收到**报告的依据;……30.4关于在合同履行中文件的签署,除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有效外,还包括各方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员;……30.13竣工清理,在颁发任何移交证书之前,分包人须从该移交证书所涉及的那部分现场清除并运出分包人的全部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并保持该部分现场和工程清洁整齐,达到承包人和(或)监理人满意的使用状态,……清洗工程的所有墙面、地面、楼面等表面,清洗和擦洗所有玻璃、瓷砖、石材和所有金属面;……30.17分包人违反本合同约定发生的违约金或应扣除的费用,承包人有权从分包人应得的合同款项中予以扣除,承包人均有权在其应付分包人的价款中予以直接扣除而不必征得分包人同意;分包人不得以此为借口做任何的工作拖延,违约金的扣除不构成合同款支付的未执行;不足部分,承包人有权向分包人继续追偿;30.18各方当事人以任何形式对于本合同内容(标的、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的修改、变更,必须采取书面形式,且其所加盖的印章和签字应与本合同所载的一致,方为有效;……30.34合同价中含各种税、费,并由分包人依法缴纳。 作为合同附件的《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分包人应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日内派人保修,分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承包人可委托他人修理;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作为合同附件的《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约定:第一部分,合同单价和计量、计价方法,一、计价方式,本工程采用固定综合单价方式计价,合同单价和合同总金额将根据下列“计量和计价”要求计算;合同单价包括完成单项工程全部工作内容及所发生的费用;各项合同单价和对应的计量和计价方式是施工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是总承包人与分包人双方办理工程结算的依据;总承包人不再支付合同单价之外的任何费用,除双方另有规定外,合同单价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再调整;二、合同单价,1.本合同若为固定综合单价合同,工程量为暂估数量,结算时工程量按合同约定如实调整;……三、计量和计价方式,1.本分包工程按施工图纸及2012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计算规则计量;2.施工时,超出图纸要求的工程量不予计取,未满足图纸要求但又通过了验收的按实际发生工作量进行计量:3.由发包人指定合同外的施工项目,图纸没有要求的,按发包方有效人员签认的实际完成量及能反映现场实际情况的图纸结算;4.综合单价中包括完成防水工程所需的一切费用;四、其他补充,本分包合同中所述的“固定综合单价”应按照以下含义理解:A.反映现行市场价格;B.合同综合单价为一次性包死价,即已包含履行该分包合同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二次搬运费、冬雨季施工费、成品保护费、居民干扰施工降效费、夜间施工增加费、各种措施费、临时设施费、安全文明施工费、现场管理费、企业管理费、利润、税金、节假日施工补助费及加班费、向当地环卫部门、交管部门、城管部门、街道办事处等协调所承担的一切费用、工程所在地各级政府部门和各类相关管理部门的规定收费、分包工程保险费,以及按照合同文件和工程惯例应计入的其他费用等,综合单价在整个工期中固定不变;C.合同综合单价为按照施工方案的要求应完成的全部工作内容的综合单价,即已包括但不限于完成本分包工程需承担的各级政府管理管辖部门的监管费用,配合其他相关分包单位施工等全部工作内容……F.分包人在本工程所使用的机械、人员、设备等于场外(以施工现场为界)所发生的一切费用或罚款由分包人自行承担;G.因设计变更出现合同单价中没有的施工项目,总承包人和分包人可参照市场价格或参考正在执行的地方建设工程预算定额制定一个合理的单价作为结算依据。该合同所附《清单综合单价报价表》还载明了涉案幕墙工程各部分所对应的单价。同时还约定了其他权利义务条款。 2018年8月31日,五建公司(承包人,甲方)与和平公司(分包人,乙方)针对涉案幕墙工程又签订了《补充协议》。双方约定:根据甲乙双方签订的《幕墙分包合同》,现双方就该幕墙工程达成该协议,补充签约合同价为1412140.5元;本补充协议书作为原合同的补充,结算方式、付款方式及其它条款均按原合同执行;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同时,该补充协议还约定了具体工程项目及单价等条款。 上述合同签订后开始履行。2018年9月12日,五建公司向和平公司支付工程款526843.71元。 2018年9月17日,五建公司项目总指挥邢X经由微信与和平公司项目经理**沟通工程进度问题。**提出:“前期定的太迟,大家都搞得太被动,***、钢结构9月份初刚定下来,连定钢件、埋件、钢材时间才半个月,真正施工安装才11天。” 2018年10月17日,五建公司向和平公司付款1312428.1元,于10月22日付款55万元。 2018年11月17日,和平公司项目经理**通过微信向五建公司项目总指挥邢X和项目执行经理尹X催要工程进度款:“我们的主合同2634218.53元,补充合同1412140.5元,以前累计付款238.92万,总计还差工程款165.7万。刚付款比例为58%,目前我们的工程快完成了,我们材料及施工费付款压力较大,都是现款交易,您们请款流程又较慢,工期又太急,麻烦这次请帮工程款再申请20%,合计80万,以便解当务之急。”此后,和平公司又多次向五建公司催要工程款。与此同时,和平公司还曾多次向五建公司反映施工现场停电影响施工进度。 2018年11月19日,五建公司时任生产经理黄X武于工程施工期间在涉案施工图纸上备注“(施工)基础与图纸尺寸不符,按现有基础做。按现有基础尺寸施工。” 2018年12月22日,五建公司经由该公司工作人员李X礼名下账户向和平公司支付涉案幕墙工程款10万元。 2019年1月9日,五建公司向和平公司支付工程款70万元。 2019年1月11日,五建公司经由微信通知和平公司2019年1月17日进行预验收,要求必须确保1月16日达到验收条件。 2019年1月17日,包括涉案幕墙工程在内的整个教学楼和教学部工程进行了预验收。 2019年6月,五建公司委托他人清理了涉案幕墙工程的外墙玻璃,为此支付了清洁费2484元。 2019年6月13日,北京中医药大学(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五建公司(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对教学楼和教学部工程进行整体验收,并共同出具《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以下简称《验收记录》)。该《验收记录》载明:整个工程开工日期为2017年11月11日,完工日期为2019年6月13日;工程质量合格。此后,北京中医药大学亦与五建公司完成了整个工程的结算。 2019年9月7日,和平公司向五建公司报送涉案幕墙工程结算材料。五建公司预算人员李X宁签署了《结算书签收单》。该签收单内容为:“北京中医药大学良乡校区西院公共教学楼和教学部(B2B3)幕墙工程已按工期要求保质保量完成了合同内及增加工程量的全部工作内容,并于2019年5月验收合格交付建设单位使用。我司于今日将关于此项目幕墙工程结算书以书面形式上报给贵司,上报贵司的结算金额为:大写:肆佰肆拾伍万捌仟捌佰肆拾肆元玖角整,(小写4458844.90元)请核实。**!”但此后,五建公司并未就此向和平公司作出回复,亦未再向和平公司支付过工程款。 2021年5月,五建公司委托案外人倪X波劳务队对涉案幕墙工程进行维修,为此支付维修费29250元。 2021年8月27日,五建公司发函要求和平公司修复2021年3月发现的涉案幕墙工程中的部分破损玻璃未果后,另行委托他人完成玻璃维修,并为此支付了18710元。 2021年9月,五建公司再次委托倪X波劳务队对涉案幕墙工程进行维修,为此支付维修费12万元。 2021年12月3日,北京中医药大学与五建公司及监理单位针对整个教学楼和教学部工程共同签署《工程保修验收会签单》(以下简称《保修验收单》)。该《保修验收单》载明:工程质保时间为2019年6月13日至2021年6月13日;质保验收内容共计15项,均为合格。 后和平公司为索要欠付工程款将五建公司诉至一审法院。五建公司亦提起反诉。 一审诉讼中,关于涉案幕墙工程的实际工程量,和平公司提交了自制的工程结算单予以佐证,经一审法院释明后,明确表示不申请进行工程量鉴定,也不同意和五建公司就工程量进行对账。而五建公司则申请以涉案分包合同约定的价款金额为基础,对涉案幕墙工程中的减项内容进行鉴定,从而扣减相应工程价款,但同时亦表示不申请对涉案幕墙工程的实际整体工程量进行鉴定。对此,和平公司否认存在工程减项,并认为五建公司收到和平公司提交的结算材料后一直未提出任何异议,直至本案中才提起反诉并申请减项鉴定就是为了拖延付款义务。同时,和平公司认为,五建公司已就教学楼和教学部整体工程与北京中医药大学完成了竣工验收结算,其中必然也包含了涉案幕墙分包工程的对应工程量,故申请法院向工程建设方北京中医药大学调取整体工程竣工结算材料。一审法院根据和平公司的申请从北京中医药大学调取了整个教学楼和教学部工程的竣工结算材料,其中包括五建公司编制上报给该学校的整体工程结算文件、竣工结算审核报告、送审项目清单及计价表等。同时,该学校回复称:涉案幕墙工程的施工范围和施工内容包含在整体工程结算中;涉案幕墙工程施工内容的增减由总包方五建公司自主管理,整体工程的结算则以总包方提交的竣工图纸为参照据实结算;包括涉案幕墙工程在内的整体工程项目在2019年1月进行过预验收;涉案幕墙工程在完工后存在质量问题,该学校曾口头通知总包方进行过多次维修。针对上述竣工结算材料,五建公司表示该公司与和平公司所签涉案分包合同并未约定可参照该公司与工程发包方北京中医药大学之间的结算材料认定涉案分包工程的结算量,且五建公司与学校之间的结算工程量并不能精确反映涉案分包工程的工程量,因为五建公司在与学校进行整体结算时进行了让步;并且还应扣除部分减项。和平公司则认为,涉案整体工程结算送审稿虽然是五建公司和北京中医药大学之间的结算行为,但五建公司上报给学校的结算材料也覆盖了和平公司完成的涉案分包工程的工程量,因此应视为五建公司也认可了和平公司的分包工程量,通过比对相关数据即可确认涉案分包工程的工程量。 一审诉讼中,关于工期延误问题,和平公司解释称:首先,涉案《幕墙分包合同》签订时,施工现场还不具备施工条件,例如脚手架等,同时,双方此后还签订了补充协议,增加了部分工程量,而该补充协议直到2018年9月才正式签订,也影响了工程进度,因为需要先签完补充协议才能进行相应施工;其次,涉案幕墙工程需要在钢结构完成后才能进行后续的施工工作,而由五建公司负责的基础钢结构在2018年11月19日还未完全做好,黄X武手写备注的施工图纸对此亦可佐证,这也影响了和平公司后续的施工;再次,五建公司一直拖欠工程款,其中2018年10月至2019年1月期间有将近3个月未付款,与涉案合同约定的按月支付工程进度款不符,导致和平公司无法支付工人工资及购买材料,影响了施工进度;最后,施工现场还经常停电,工人都要跑了,这也影响了施工进度。五建公司对此不予认可,并认为该公司已于2018年8月向和平公司提供了施工图纸,已具备施工条件和工作面。但除此之外,五建公司并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其向和平公司提供幕墙工程开工所需工作条件和工作面的具体时间。 一审诉讼中,关于施工材料租赁费,五建公司主张,因为前期五建公司作为总包方已搭建了脚手架及吊车等,故和平公司可以免费使用,五建公司完成自身的施工项目后不可能等着和平公司施工,就拆掉了上述脚手架和吊车,但五建公司在拆掉上述设施后又另行为和平公司重新搭建了脚手架、租赁了吊车,故这部分垫付费用应由和平公司承担;即如果和平公司在约定工期内完工,上述脚手架应由五建公司提供,但因和平公司施工工期延误,故工期延误后发生的脚手架租赁费用应由和平公司自行承担。对此,和平公司否认使用了五建公司提供的吊车,仅认可使用了五建公司提供的脚手架,但认为分包公司无需支付脚手架租赁费,并认为脚手架在工地现场一般是不能轻易挪动的,且是通用的,并非归和平公司一家使用,也不可能为了一家公司反复搭建、拆除。 一审诉讼中,关于幕墙玻璃清理保洁费,五建公司提交了一份2019年6月形成的《分包结算汇总表》,据以证明和平公司退场时应完成保洁工作,确保墙面和玻璃清洁,但和平公司并未完成保洁工作就离场了,五建公司没法对此提出异议,只好另行委托他人完成,故由此发生的费用2484元应由和平公司承担。和平公司以该项费用发生于2019年6月、双方并未对此进行过确认为由不予认可。 一审诉讼中,关于涉案幕墙工程的交接,和平公司表示该公司是分包公司,故没有交接环节,同时也未向五建公司提交过竣工报告,仅通过李X宁提交了结算材料。 上述事实,有分包合同、补充协议、微信聊天记录、验收记录、复函、结算材料、**说明、结算书签收单、照片、付款收据、转账凭证、外包结算汇总表、当事人的**等证据在案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和平公司与五建公司所签《幕墙分包合同》及《补充协议》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自觉履行各自义务。 本案中,涉案分包合同约定了付款进度,并约定了五建公司应为和平公司提供幕墙工程开工所需的工作条件和工作面。而根据查明的事实,五建公司的付款进度与合同约定并不相符,同时,该公司也未能提供足够证据证明何时向和平公司提供了符合幕墙工程开工所需的工作条件和工作面。而和平公司亦在五建公司提出的时间期限前完成了工程施工并通过了预验收。因此,五建公司以和平公司工期延误为由主张违约金,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和平公司完成涉案分包工程,五建公司未能依约足额、及时支付工程款。故和平公司要求五建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工程量,涉案《幕墙分包合同》仅约定审核期限为30日,即承包人需在收到分包人提交的完工结算报告及结算材料后30日内提出审核确认或提出明确的修改意见。但该合同并未明确约定发包人逾期未予答复即可视为认可了分包人提交的结算材料,故对和平公司关于五建公司逾期未提异议可视为默认结算材料的主张不予采纳。在双方并未就涉案幕墙工程进行结算并达成合意、五建公司亦未在和平公司单方制作的结算材料上**确认的情况下,法院认为双方对涉案分包工程的工程量存有异议。而经由比对五建公司与北京中医药大学之间针对整个教学楼和教学部工程的结算材料与和平公司自行统计的涉案分包工程结算材料,在和平公司经法院释明后明确表示不申请鉴定的情况下,法院对重合部分的涉案分包工程量予以认定,并结合涉案分包合同约定的各部分工程单价,最终确认和平公司完成的涉案分包工程造价为3893676.27元。和平公司主张过高的部分,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包括涉案幕墙分包工程在内的教学楼和教学部整体工程于2019年6月13日经验收合格,故质保期应于2021年6月届满。根据现有证据可知,涉案幕墙工程质保期间,五建公司先后支付了玻璃维修费18710元以及幕墙维修费29250元,故该公司要求和平公司承担上述费用,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法院予以支持。五建公司于2021年9月后支付的涉案幕墙工程维修费,因该公司未能提供足够证据证明该部分质量问题实际发生于质保期间,故该公司要求和平公司支付该部分维修费用,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扣除维修费和已付款,五建公司还应支付和平公司工程款656444.46元。同时,结合合同约定的结算条款及质保金条款,综合考虑全案情况,法院酌情确定五建公司应向和平公司支付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同时,鉴于涉案幕墙工程不仅于2019年1月17日通过了预验收,还在2019年6月通过了整体验收,五建公司在收到和平公司报送的结算材料后从未就工程减项问题提出过异议,而根据目前查明的事实,五建公司至今仍欠付和平公司工程款,故法院对该公司提出的减项鉴定申请,不予支持。 如前所述,法院认为和平公司并不存在工期延误,故五建公司以此为由主张脚手架租赁费,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同时,五建公司未能提供足够证据证明和平公司使用了该公司提供的吊车,故该公司主张的吊车租赁费亦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此外,涉案《幕墙分包合同》约定和平公司作为施工方,负有工程竣工清理义务。而和平公司并未提供足够证据证明该公司已实际履行了该项义务、且涉案幕墙工程交付给五建公司时符合合同约定的清洁状态。故综合考虑全案情况,法院认为五建公司要求和平公司支付五建公司垫付的涉案幕墙玻璃清洁费,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法院予以支持。双方各自主张过高部分的诉求,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于2022年9月判决:一、北京市第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和平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656444.46元;二、北京市第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和平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20353.02元为基数,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的标准,自2019年7月5日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2019年8月20日计算至该笔款***之日;以389367.63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2019年10月26日起计算至该笔款***之日;以146723.81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2021年7月14日计算至该笔款***之日);三、驳回北京和平幕墙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本诉诉讼请求;四、北京和平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北京市第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幕墙玻璃清洁费2484元;五、驳回北京市第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诉讼请求。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无异。 本院认为,综合当事人**意见,本案争议焦点系:1.案涉工程款数额如何确定;2.一审认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是否妥当;3.和平公司是否延误工期。 关于案涉工程款数额一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和平公司认为五建公司对其提交的《结算书》未提出异议,应视为五建公司认可该结算文件,应据此进行结算。但和平公司与五建公司签订的合同并未明确约定逾期不答复即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故该《结算书》不能作为结算的直接依据。和平公司上诉主张应按《结算书》进行结算与上述司法解释不符,本院不予支持。双方未就结算达成合意,经一审法院释明后和平公司不申请进行鉴定,一审法院根据和平公司的申请自北京中医药大学调取的整个教学楼和教学部工程的竣工结算材料,并与和平公司自行统计的案涉分包工程结算材料比对,综合重合部分的案涉工程量及约定的各部分工程单价,确认和平公司完成的案涉工程造价并无不当。鉴于涉案幕墙工程不仅于2019年1月17日通过了预验收,还在2019年6月通过了整体验收,五建公司在收到和平公司报送的结算材料后从未就工程减项问题提出过异议,在结算材料包含的案涉工程对应工程量前提下,现五建公司主张扣减部分工程量缺乏证据佐证。故,一审法院确定的案涉工程造价及五建公司欠付和平公司的工程款数额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五建公司主张应按和平公司起诉请求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一节,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和平公司起诉主张五建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双方合同亦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应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一审法院径行以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违约金,明显超出和平公司诉讼请求范围,系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因双方并未明确约定存款利率的标准,故本院认为,综合考虑五建公司的违约行为及违约金的惩罚性质,本案违约金应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定期存款利率计算。但一审法院认定的违约金起算时间点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和平公司是否延误工期一节,为和平公司提供幕墙工程开工所需的工作条件和工作面系五建公司的合同义务,但其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向和平公司提供了上述所需工作条件和工作面的具体时间,且和平公司在五建公司要求的期限内完成了预验收,现五建公司主张和平公司延误工期并承担违约责任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和平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五建公司的部分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维持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1民初18443号民事判决第一、四、五项; 撤销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1民初18443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 北京市第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和平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20353.02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定期存款利率的标准,自2019年7月5日计算至该笔款***之日;以389367.63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定期存款利率的标准,自2019年10月26日起计算至该笔款***之日;以146723.81元为基数,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定期存款利率的标准,自2021年7月14日计算至该笔款***之日); 驳回北京和平幕墙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本诉诉讼请求。 驳回上诉人北京市第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 驳回上诉人北京和平幕墙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16302.16元,由北京和平幕墙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0931.29元(已交纳);由北京市第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支付5370.87元(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屠 育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宋 佳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