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5民初14716号
原告:**,男,1984年8月18日出生,回族,住北京市宣武区。
被告:北京和平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五里桥一街1号院4号楼2层J1-2型研发中心203。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融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北京和平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与(2023)京0105民初8456号原告北京和平幕墙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一案,系双方基于同一仲裁裁决互相起诉的案件,两案依法应合并审理,一并作出裁判。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3)京0105民初8456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肖 唯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