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8财保140号
申请人:北京国创博发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南更大街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和平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五里桥一街1号院4号楼2层J1-2型研发中心2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63年8月15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
申请人北京国创博发科贸有限公司2023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北京和平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在北京农商银行XX支行账户为XXX,以及在华夏银行XX支行账户为XXX予以冻结;对被申请人***名下车牌号码为京X**汽车一辆,以及所有权人为***房屋坐落于北京市海淀区XX号予以查封,查封、冻结金额合计708438.33元,其中对被申请人北京和平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冻结金额为534468.25元。申请人北京国创博发科贸有限公司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单号:XXX)作为本案诉前财产保全的担保,担保金额708438.33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国创博发科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和平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在北京农商银行XX支行账户为XXX,以及在华夏银行XX支行账户为XXX,冻结金额534468.25元。
二、查封被申请人***名下车牌号码为京X**汽车一辆。
三、查封被申请人***名下坐落于北京市海淀区XX号房屋。
案件申请费2031元,由申请人北京国创博发科贸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江 南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