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内0404执保488号
申请人:北京和平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五里桥一街1号院4号楼2层J1-2型研发中心203。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赤峰松山万达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书香庭苑一期1号楼3层1-301、1-302、1-30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
申请人向中国国际经济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土地使用权(不动产证书编号:蒙(2019)松山不动产权0000942号,总用地面积:3.52公顷)予以查封,查封金额5000000元;对被申请人名下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红山支行账号0605********内存款317879.15元予以冻结。申请人以其在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2024年6月12日,中国国际经济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申请人赤峰松山万达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红山支行账号0605********内存款予以冻结,冻结金额317879.15元,冻结期限一年。
二、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在保险金额内对申请人申请错误承担赔偿责任。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