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县华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涉县华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涉县河南店镇南庄村民委员会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冀0426执131号
申请人:涉县华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涉县涉城镇电厂路35号。
法定代表人:江中贵,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涉县河南店镇南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涉县河南店镇南庄村。
法定代表人:***,该村主任。
涉县华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涉县河南店镇南庄村民委员会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冀0426民初1473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涉县华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冀0426民初1473号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苏现国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