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县华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涉县华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426民初1832号
原告:***,男,1984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涉县。
被告:***,男,1980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涉县。
被告:涉县华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涉县电厂街。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与***、涉县华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477.0元,减半收取计2,738.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