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县华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武秋生、涉县华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冀0426执20号
申请执行人武秋生,男,1958年8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涉县。
被执行人涉县华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江中贵,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武秋生申请执行涉县华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武秋生于2017年1月5日申请立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三日内履行生效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涉县华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现已将本案的标的款及执行费用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涉县人民法院(2016)冀0426民初114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