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426民初967号
原告:***,男,1960年7月20日生,汉族,住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恒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恒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涉县华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涉县电厂街35号。
法定代表人:**刚,该公司经理。
原告***诉被告涉县华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