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县华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海巨纺织品制造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426民初2228号
原告:***,男,汉族,1978年5月12日生,住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姜波,河北恒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海巨纺织品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265968126074,住址:河北省涉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志霞,任公司经理。
第三人:涉县华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267434265124,住址:涉县电厂街35号。
法定代表人:江永刚,任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北海巨纺织品制造有限公司、第三人涉县华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白志秀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张 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