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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浙1024民初1171号
原告:台州市兴剑节能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海市沿江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李建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祥泉、黄耀,浙江璟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辽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仙居县福应街道花园东路38号。
法定代表人:李永群。
被告:***,男,住浙江省仙居县。
原告台州市兴剑节能玻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剑公司)与被告浙江辽原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原公司)、***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3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兴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罗祥泉、被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辽原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兴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共同支付原告玻璃款人民币102040.61元并支付自2021年9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暂算至2022年3月3日为1971.08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6月1日至2020年7月30日期间被告兴剑公司因枫树苑等工程需要经被告***委托原告加工定作型号为5DXJ52+12A+5白双钢中控玻璃和6DXJ52+12A+6白双钢中控玻璃,原告按约将玻璃全部交付给被告后,经双方对账结算被告尚欠原告玻璃款102040.8元,2021年2月4日原告应被告***要求开具一份金额为102040.8元的浙江增值税专用发票给被告兴剑公司,该发票交予被告***,被告收到发票后未向原告支付货款。2021年2月20日原告派人催讨时,被告***出具欠条一份给原告作为欠款凭证,欠条明确载明:“今欠玻璃货款(台州兴剑节能玻璃有限公司)人民币壹拾贰仟零肆拾元,于2021年8月31号前结清。欠款人:***,2021.2.20,332624197402230030,137XXXXXXXX”,被告承诺的付款时间到期后,被告未支付分文玻璃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讨均无果,无奈只得起诉。综上,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被告辽原公司未作答辩。
被告***辩称:其欠下货款102040元是实,欠条也是其书写,但玻璃款与被告辽原公司无关,其系挂靠在辽原公司名下,让原告开具辽原公司名义的发票是为了走账方便,该发票也并未交至辽原公司。原告与被告辽原公司并未发生任何直接往来。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6月1日至2020年7月30日期间,被告***向原告兴剑公司加工定作型号为5DXJ52+12A+5白双钢中控玻璃和6DXJ52+12A+6白双钢中控玻璃,后原告按约交付了玻璃。2021年2月4日,原告应被告***要求开具一份购买方为被告兴剑公司、金额为102040.8元的浙江增值税专用发票,该发票交予被告***。2021年2月2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玻璃货款(台州兴剑节能玻璃有限公司)人民币壹拾贰仟零肆拾元,于2021年8月31号前结清。欠款人:***,2021.2.20,332624197402230030,137XXXXXXXX”。后被告***未按期付款。
上述事实,有原告、被告***陈述及原告提交的欠条、发票等证据所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系定作合同关系,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其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原告已按约履行了自己的义务,被告***接收原告工作成果后应及时履行自己的付款义务,其至今未付清价款,已构成违约。原告依据以被告辽原公司为购买方开具的发票要求被告辽原公司承担付款责任,本院认为,该发票系应被告***要求开具,开具发票后并未直接交予被告辽原公司,原告亦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辽原公司收到该发票并对该发票予以认可,且原告与被告辽原公司间未签订任何合同,原告亦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与被告辽原公司之间存在定作合同关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辽原公司承担支付货款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对原告合法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七百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台州市兴剑节能玻璃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2040元及利息损失(自2021年9月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台州市兴剑节能玻璃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80元,减半收取119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陈虔立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葛梦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