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13民初4801号之二
原告:***,男,1983年9月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华辉,北京中伦文德(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万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建业路**华业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通,职务总经理。
第三人:浙江辽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浙,住所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福应街道花园东路**iv>
法定代表人:李永群。
原告***与被告杭州万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浙江辽原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姚 琳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叶嘉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