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1024执3773号
申请执行单位浙江兴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仙居县安洲街道商城东路20号,组织机构代码:73686491X。
法定代表人应伟刚。
被执行单位仙居县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仙居县,组织机构代码:123456789。
法定代表人杨德森。
申请执行单位浙江兴泰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单位仙居县湫山乡湖头村村民委员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1024民初5409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单位浙江兴泰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12月1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单位仙居县湫山乡湖头村村民委员会返还申请执行单位浙江兴泰建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53709.6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818元,执行费8937元,保全费4420。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8年12月19日向被执行单位仙居县湫山乡湖头村村民委员会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仙居县湫山乡湖头村村民委员会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单位仙居县湫山乡湖头村村民委员会逾期未履行,但向本院报告了财产,即除本院已冻结的存款(部分为各级专项拨款),经本院核实无误。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单位仙居县湫山乡湖头村村民委员会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单位所在地对其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单位名下有银行存款,无有价证券、保险、公积金。被执行单位仙居县湫山乡湖头村村民委员会名下的银行存款,本院已扣划并依法作了分配,本案受偿34249元。截至2019年06月10日。暂未发现被执行单位仙居县湫山乡湖头村村民委员会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单位浙江兴泰建设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
综上,被执行单位仙居县湫山乡湖头村村民委员会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浙1024执377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单位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单位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单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官焕云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 顾艳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