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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1024民初4187号
原告:***,男,汉族,1980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美萍,仙居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浙江兴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仙居县安洲街道商城东路20号。
法定代表人:应伟刚。
被告:泮**,男,汉族,1981年11月6日,住浙江省仙居县。
原告***与被告浙江兴泰建设有限公司、洋**合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487元,减半收取243.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张福弟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周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