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1024民初1079号
原告:***,男,198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卫俊,浙江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兴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安洲街道商城东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473686491X2。
法定代表人:应伟刚。
原告***与被告浙江兴泰建设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因原告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 庭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 王婳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