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民申94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7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爱林,浙江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浙江兴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仙居县安洲街道商城东路20号。
法定代表人:应伟刚,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女,1993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
一审被告:浙江名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仙居县福应街道福应路72号。
法定代表人:张广连,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浙江兴泰建设有限公司、***、一审被告浙江名宇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10民终2870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陈 肖
审判员 张玉环
审判员 陈艳艳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彭一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