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兴泰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浙江兴泰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民申94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7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爱林,浙江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浙江兴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仙居县安洲街道商城东路20号。

法定代表人:应伟刚,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女,1993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

一审被告:浙江名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仙居县福应街道福应路72号。

法定代表人:张广连,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浙江兴泰建设有限公司、***、一审被告浙江名宇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10民终2870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陈 肖

审判员 张玉环

审判员 陈艳艳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彭一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