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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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4民终95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兴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安洲街道商城东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473686491X2。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上诉人(原审被告):航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湖市新埭镇平兴公路同心段85号内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0310538607J。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安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浙江兴泰建设有限公司与上诉人航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8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因受上海地区疫情影响,航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代理人无法出庭参与诉讼,其于2022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延期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航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刘坤
审判员**
审判员***
二○二二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