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兴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与常州兴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常州宾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0402执恢80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住所地本市。
法定代表人:**,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常州兴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新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常州宾馆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与被执行人常州兴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常州宾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与被执行人常州兴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常州宾馆有限公司达成和解,需长期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苏0402执恢8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