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404民初3214号
原告:杭麟,男,汉族,1975年7月25日生,住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市钟楼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44672892581,住所地钟楼区文亨花园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杭麟诉被告常州市钟楼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决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杭麟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