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0402执3699号
申请执行人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所地本市。
法定代表人**,该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男,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职员。
被执行人常州市钟楼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本市钟楼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杭麟,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被执行人常州市钟楼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履行期限较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常公积金限缴字(2017)第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伟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谢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