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湖南鑫和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桃源分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725民初2890号 申请人:湖南鑫和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市武陵区长庚街道**社区洞庭大道(西城水恋南区)二期1幢5楼5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桃源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市桃源县漳江镇莲花湖社区武陵西路莲家桥三巷长沙银行旁。 负责人:***。 被申请人:**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市武陵区穿紫河街道朝阳路社区武陵大道175号。 法定代表人:**。 湖南鑫和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桃源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南鑫和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桃源分公司银行存款1023766.64元或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湖南鑫和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保单号为PZPP2243011638000000××××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桃源分公司银行存款1023766.64元,或查封、扣押**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桃源分公司价值共计1023766.64元的财物,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湖南鑫和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李 蓉 书 记 员 施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