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726执保351号
申请人:***,男,1967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南天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南天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常德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穿紫河街道朝阳路社区武陵大道175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常德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石门分公司,营业场所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街道***社区五组。
负责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常德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常德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石门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常德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常德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石门分公司的银行存款620000元或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常德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常德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石门分公司价值620000元的相关财产。申请人***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常德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常德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石门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共计620000元或查封其他相应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