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石门飞达建筑器材租赁部、常德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石门县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湘0726执1849号 石门飞达建筑器材租赁部、常德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常德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石门分公司: 本院执行石门飞达建筑器材租赁部申请常德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常德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石门分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执行,执行金额408734.53元,本案已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按自动履行方式结案。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