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725执184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
被执行人:常德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穿紫河街道朝阳路社区武陵大道175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桃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调解,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常德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常德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190807021920004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0655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陈 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