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石门飞达建筑器材租赁部、常德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726执保309号 申请人:石门飞达建筑器材租赁部,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永兴街道新厂社区八组。 经营者:***,男,197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厚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常德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穿紫河街道朝阳路社区武陵大道175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常德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石门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街道***社区五组。 负责人:**。 申请人石门飞达建筑器材租赁部与被申请人常德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常德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石门分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2022)湘0726民初271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在390000元限额内冻结被申请人常德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常德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石门分公司在金融机构的资产,该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常德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常德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石门分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合计39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