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市巨龙建材制造有限公司、某某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桃源分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725财保224号
申请人:**市巨龙建材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桃源县陬市镇***九组。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桃源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市桃源县漳江镇莲花湖社区武陵西路莲家桥三巷长沙银行旁。
负责人:***。
被申请人:**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市武陵区城西办事处朝阳路社区武陵大道175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市巨龙建材制造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桃源分公司、**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中的存款共计4771996.2元,**市巨龙建材制造有限公司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本次保全的担保,保险金额为4771996.2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市巨龙建材制造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桃源分公司、**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中的存款共计4771996.2元,期限为1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市巨龙建材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日
法官助理 魏 稼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