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开元园林生态实业有限公司

***、河南开元园林生态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526执294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4年3月12日出生,住潢川县。
被执行人:河南开元园林生态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6706756336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4年8月29日出生,住潢川县。
***与河南开元园林生态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潢川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1526民初35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规定,河南开元园林生态实业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3000000元及利息。因河南开元园林生态实业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2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2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2021年2月2日至6月19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
1.查明被执行人仅有零星存款,已对其银行账户采取冻结措施;
2.对被执行人车辆情况进行调查,发现有牌号豫S×××××、豫S×××××汽车两辆,已查封,2023年3月18日查封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书面申请。现该两辆车下落不明,未能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
3.对被执行人不动产情况进行调查,发现***有坐落于潢川县3街道6街坊的不动产(不动产证号:20190001027),已查封,2024年4月7日查封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书面申请。该房产已抵押,暂无法处置。
三、2021年3月3日,向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潢川管理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相关登记资料。
到潢川县进行实地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四、2021年6月24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由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1年6月24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本案执行中,依法将被执行人失信信息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发布。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如对本院查明的被执行人财产情况有异议,可委托律师向本院申请律师调查令再行调查。
本案执行标的为借款3000000元及利息,尚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李 忠
审判员 姚 伟
审判员 邬志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吴 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