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开元园林生态实业有限公司

河南开元园林生态实业有限公司与郑州市惠济区长兴路街道南阳寨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108民初5605号
原告:河南开元园林生态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6706756336X,住所地:潢川县卜集镇。
法定代表人:王长海,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永祥、杨玉洁,系河南文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惠济区长兴路街道南阳寨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福利院路西湖花园。
法定代表人:王延岭,系该村委会主任。
原告河南开元园林生态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市惠济区长兴路街道南阳寨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河南开元园林生态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开元园林生态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开元园林生态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207元,减半收取计12604元,原告河南开元园林生态实业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审判员  王精一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史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