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惠民二初字第482号
原告河南开元园林生态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文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惠济区长兴路街道南阳寨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该村主任。
委托代理人***、***,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开元园林生态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市惠济区长兴路街道南阳寨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14年8月11日以证据关系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638元,减半收取1131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