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426执563号
申请执行人:邯郸市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邯山区光明南大街148号城市新秀小区3-1-804。
法定代表人:闫小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邯郸市枫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人民路135号国贸中心B座170D。
法定代表人:王虎安,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邯郸市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邯郸市枫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邯郸市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被执行人邯郸市枫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行达成履行方案,申请执行人邯郸市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涉县人民法院(2020)冀0426执56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杨彦波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江红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