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403执异184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邯郸市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光明南大街**城市新秀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0755481121E。
法定代表人:闫小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闫书军,该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邯郸市**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联纺东路**盛海蓝郡大厦******码91130403320206155P。
法定代表人:张永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邯郸市**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邯郸市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纠纷一案中,异议人王子兴于2020年1月6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在审查期间,异议人邯郸市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撤回异议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又不违背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异议人邯郸市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然
审判员 张建周
审判员 张 剑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 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