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408执异41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邯郸市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光明南大街**城市新秀小区3-1-804。
法定代表人:闫小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书军,该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男,1985年9月2日生,汉族,住,住邯郸市邯山区/div>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邯郸市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邯郸市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冻结其公司在邯郸银行滏河大街支行86×××08账户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邯郸市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邯郸市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邯郸市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何晓玮
审判员 武伟燕
审判员 翟路鑫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游丹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