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大川建设有限公司

山西大川建设有限公司、榆次区郭家堡乡郝家沟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0702执20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大川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学府街。

法定代表人:张宏兵,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仕宽,山西法自诚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执行人:榆次区***乡***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榆次区***乡***村。

法定代表人:蔺锦龙,系该村村主任。

被执行人:耿金科,男,汉族,1957年3月18日生,榆次区***乡***村村民。

本院在执行山西大川建设有限公司与榆次区***乡***村民委员会、耿金科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晋0702民初504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拔、扣押、变价被执行人在银行的相应存款,债券、股票、基金等;扣留、提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瑜

二〇二一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岳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