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大川建设有限公司

山西大川建设有限公司、榆次区***乡***村民委员会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其他民事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0702执2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西大川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学府街318号207-2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11004686X5。
法定代表人:张宏兵,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榆次区***乡***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榆次区***乡***村,组织机构代码:77518711-4。
法定代表人:蔺锦龙,系该村村主任。
被执行人:***,男,1957年3月18日生,汉族,榆次区***乡***村村民,住本村××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大川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榆次区***乡***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晋0702民初504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强制执行,要求一、强制被执行人***返还申请执行人工程保证金2100000元及利息291866.67元(按本金1100000元,月息2%,从2019年7月1日起暂计算至2020年8月1日止)及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要求被执行人榆次区***乡***村村民委员会监督从被执行人***在本村的拆迁款2100000元限额内优先拨付给申请执行人;三、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案件受理费17551.5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1年1月7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
2、本院于2021年1月8日、2021年3月9日、2021年5月20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二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未发现二被执行人有房产、车辆、工商、证券等财产登记信息。
3、本院于2021年1月8日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3967.65元,予以冻结。
4、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到晋中市房产交易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榆次区***乡***村民委员会名下有房产登记信息。
5、本院于2021年3月2日到榆次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将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榆次区××村××号(建筑面积:116.55平方米,房权证号:××)房产,予以查封;
6、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并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7、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1年5月21日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且暂不申请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榆次区××村××号(建筑面积:116.55平方米,房权证号:××)房产进行评估、拍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晋0702民初504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瑜
审判员 齐三虎
审判员 方晋峰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冯可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