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104民初4952号
原告:漯河市强泰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东城管理办公室刘庄村。
法定代表人:王会霞。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国平,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许昌金质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建安区瑞贝卡大道**。
法定代表人:邹世伟,公司总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漯河市强泰商砼有限公司诉被告许昌金质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01日立案。原告方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漯河市强泰商砼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广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智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