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081民初7969号
原告:禹州市***砼有限公司,住所地:禹州市朱阁镇北郝庄村。
法定代表人:常高垒,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符贵,北京市康盛(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昌金质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瑞贝卡大道291号。
法定代表人:邹世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禹州市***砼有限公司与被告许昌金质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禹州市***砼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禹州市***砼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龙晓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闫如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