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金质建设有限公司

禹州市万宏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许昌金质建设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1081民初665号 原告禹州市万宏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名人(禹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昌金质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禹州市万宏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许昌金质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禹州市万宏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许昌金质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禹州市万宏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许昌金质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