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广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许昌恒众建材有限公司建安区分公司、许昌广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002财保155号
申请人:许昌恒众建材有限公司建安区分公司,住所地:许昌市建安区灵井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叶广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天乐,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解冰,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许昌广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许由路76号。
法定代表人:许荣申。
申请人许昌恒众建材有限公司建安区分公司向许昌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许昌广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8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名下其他等值的财产。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提供担保。2022年9月19日,许昌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许昌恒众建材有限公司建安区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许昌广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8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名下其他等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3420元,由申请人许昌恒众建材有限公司建安区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晓东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步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