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广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许昌广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0民终2227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许昌广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许由路**。
法定代表人:许荣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凤玲,河南君共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男,1974年6月26日生,,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
一审被告:许昌瀚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许由路**
法定代表人:赵建伟,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许昌广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许昌瀚阳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2021)豫1003民初14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许昌广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以该公司已经与***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许昌广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许昌广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2284元,减半收取6142元,由上诉人许昌广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蔡文慧
审判员  颜 森
审判员  王 戈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李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