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广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房地产建筑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002民初4805号之二 申请人:***,男,1961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市建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汉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房地产建筑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市东城区祖师办事处辛集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法务。 被申请人:**广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市许由路76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君共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与****房地产建筑开发有限公司、**广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9日作出(2022)豫1002民初4805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房地产建筑开发有限公司、**广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2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院于2022年10月26日作出(2022)豫1002民初48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对被告****房地产建筑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原被告均未上诉,现该判决已于2022年11月13日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对被告****房地产建筑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请,已经被本院生效判决驳回,本案针对被告****房地产建筑开发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应予以解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房地产建筑开发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丁 伟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书 记 员  刘 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