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广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房地产建筑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002民初4805号之一 原告:***,男,1961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市建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汉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房地产建筑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市东城区祖师办事处辛集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法务。 被告:**广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市许由路76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君共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房地产建筑开发有限公司、**广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2022年10月26日,本院作出(2022)豫1002民初4805号民事判决书,对**广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认诉讼请求的部分先行判决,对原、被告仍存争议的请求继续审理。原告***于2022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对本案有争议且未判决部分进行暂时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财产保全费2620元,由被告**广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丁 伟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书 记 员  刘 添